法院受哪个部门监督

监督法院的部门有以下几种:

1、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下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决定等,当事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异议、复议等主张,上级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确有错误的下级法院的司法决定予以纠正或要求下级法院重新作出有关决定。

最高法院虽然已经没有了“上级法院”,但仍然建立了自我约束机制。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等进行纠错,以最大程度和最彻底的态度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2、纪委监委的监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职能转隶到纪检检察机关,合并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关”—纪委监委。随着监察法的制定和刑诉法的修改,新型的国家权力监督体制已经确立,形成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监督的全覆盖。首席大法官也好,“员外郎”也罢,都身为公职、手握公权,自然要受纪委监委的监督。

3、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审议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法院及其审判权进行监督,也可以在理据充足的情况下撤销审判人员的法律职务,以实现对审判权和审判人员的监督。

4、检察机关的监督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总而言之,法院审判肯定是有监督,并不是法院想要怎么样审判就能够怎么样审判,任何法院的审判都是建立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