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向违法者展示执法状况;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者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4、充分听取罪犯的陈述和辩护,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5、当场收缴的,填写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的,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