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出具假材料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自取消其公***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3、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取消其公***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法律依据:《公***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