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心理的我国公民法律心理表现
1. 家庭暴力不算犯罪
我国的公民普遍都认为夫妻吵架、动手纯属家务事,外人不应干涉更无权干涉。不仅如此,就连公安机关也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想影响下,对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处理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
2. 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的防止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而我国的公民普遍重感情、要面子,认为在亲友之间谈财产问题有伤感情。而事实上但凡有法律知识的人,会很坦然地面对这样的问题,谈财产正是为了将来不因此而伤害彼此的感情。
3.制裁第三者可以采取任何手段
我国公民普遍认为,只要是第三者就应该受到惩罚,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如咒骂、殴打、贴大字报、揭发其隐私等。这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公民个人并非执法主体,如果自认为是受害者就可以随意惩罚他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 消费活动是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需要的基本手段,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公民的消费法律心理却十分淡漠,具体表现为购买商品时通常不索要发票,日后在发生纠纷时因缺少有力的证据而陷入被动。而在国外即使是消费者的健康稍有损害都引发诉讼或巨额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