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地保护范围
水源保护地保护范围如下:
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要求是什么?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要求分别如下:
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综上所述,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