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所谓风险代理收费,即胜诉收费,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于案件胜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由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服务费用,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一种律师服务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收费仅指律师服务费于案件胜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交纳,而律师办理委托法律事务中需要交纳的由法院、行政机关、鉴定机构等单位收取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查档查询费用、鉴定费用等,仍需由委托人按时交纳。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客户的诉讼成本,分担客户诉讼风险,实现与客户***赢。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