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第一节 提高基本公***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城乡区域基本公***服务制度统一、质量水平有效衔接。围绕公***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文化体育、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建立健全基本公***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国家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标准水平城乡区域间衔接平衡。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统筹基本公***服务设施布局和***建***享,促进基本公***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第二节 创新公***服务提供方式,区分基本与非基本,突出政府在基本公***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推动非基本公***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在育幼、养老等供需矛盾突出的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力量扩大普惠性规范性服务供给,保障提供普惠性规范性服务的各类机构平等享受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公***服务供给。深化公***服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营造事业单位与社会力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节 完善公***服务政策保障体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基本公***服务补短板。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公***服务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服务的财力支持。将更多公***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完善财政、融资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在资格准入、职称评定、土地供给、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方面公平对待民办与公办机构。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