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能补贴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 一、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3、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4、无偿提供和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热力等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二、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2、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平台建设;

3、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4、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5、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6、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科学规划能源项目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洁净煤、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