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常见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或不出示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

4.经企业制定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企业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

5.隐瞒病史或以欺骗方法,取得体检合格的;

6.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任何其他不适合从事企业所在行业的疾病;

7.亏空、拖欠原单位公款尚未清偿者;

8.在试用期内有欺骗隐瞒或任何不诚实行为者;

9.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本企业服务者;

10.在试用期内有较重违纪行为者;

11.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

12.员工缺勤率达到一定比例的;

13.试用期工作目标无法完成者;

14.试用期评估考核未能通过者;

15.未能通过资格证书考试的

16.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仍未提供公司要求的入职文件或无法办理规定的入职手续的;

17.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录用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在入职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与劳动者详细列明具体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尽量能细化成考核指标,并明确试用期考核的部门、时间、方法等,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2、对于试用期的员工,企业应该每月都要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并且对于考核结果,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3、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该在试用期间作出并且在试用期间通知到劳动者,超出试用期间就不能再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了。

4、准确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要填写成试用期不胜任工作。入职条件方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