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74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 11 章、 206 条。自《民法总则》官方版公布以来,关于《民法总则》的释义甚至评注乃至更加繁复的各类法律阐释之作大量涌现,其意义多在于提供学理解释方面。值此,秉承传播法律的宗旨,立足传播权威立法机构专家释义的初心,面向法律适用人群,力求一种简洁阐释的风格,通过揭示规范对象和问题,由点及面的梳理,为大家推送了本篇《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权威释义。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关联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第2款《土地管理法》第2、8-16、6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25条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释义,关于民法总则当中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其实主要就是讲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如何进行理解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划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