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问题法官和律师都回答不出?

1 既然对诉讼标的物有争议应该是一场确权纠纷,既然所有权不明,为了防止一方乘机转移或者毁损该标的物,本人认为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果没申请财产保全,一方损毁的,经确权之后,损毁的是自己的财产那就不需要追究责任,如果损毁的是别人的财物有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重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 《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