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官是怎样产生的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徵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规定,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委任。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组成,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律政司司长为当然委员。另外,行政长官委任的七名委员,包括两名法官,大律师及律师各一名,以及行政长官认为与法律执业完全无关的人士三名。

现时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委员包括:李义法官、汤宝臣法官、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史密夫、徐立之教授、王(上艸下易)鸣博士、郑维健博士,以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当然主席)和律政司司长(当然委员)。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还规定,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负责司法机构的行政管理及执行其他合法地不时委予他的职能。任何常任法官、上诉法庭法官或原讼法庭法官,一经获委任为首席法官,即终止担任常任法官、上诉法庭法官或原讼法庭法官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