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刑法典对澳门刑法典影响
1.澳门刑法典是对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的扬弃。
1995年12月31日之前,澳门地区长期适用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1982年葡萄牙颁布了新的刑法典,
却没有延伸到澳门地区适用。因而,出现了这样一种独特的现象:葡萄牙本土适用的是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
》,而澳门地区继续适用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
从历史上看,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比1852年葡萄牙刑法典要进步得多。诸如在量刑上更注重犯罪事实,封
建色彩渐稀,资本主义成分更重。但是,1886年刑法典颁布时,葡萄牙还处于君主制社会,因而反映的是当时
社会的状况。在其生效的1百多年时间中,曾经多次修改, 特别是1954年和1972年作了重大修改,然而无论内
容和体系仍然存在许多不合时宜、落后于时代的问题。例如,第381~388条的决斗罪、第401 ~404条的通奸罪
、第107条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量刑时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个性因素,对偷渡、走私等行为及其处罚未做出明
确的规定等。(注:米健等著:《澳门法律》第三章刑事法律部分,澳门基金会出版1994年1月第1版。)这样
一部连葡萄牙本土都废弃的刑法典,是无法适应远在亚洲的现代澳门情况的。
由此可见,澳门刑法典是为了适应即将迈进21世纪的澳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而孕育诞生
的。其产生的唯一途径是弃旧图新:彻底否定1886年刑法典,重新制定一部新刑法典。
2.《澳门刑法典》是澳门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基本法律。
1974年“4.25”葡萄牙革命后建立的政权组织――葡国革命委员会推行非殖民化政策,承认澳门属葡国管
制下的中国领土,规定澳门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自治权。1976年由葡萄牙国会通过的《葡萄牙***和国
宪法》以其第5条,对此作了法律上的确认。1976 年由葡萄牙国会颁布、1979年和1990年修改,被称为澳门小
宪法的《澳门组织章程》,不仅以其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上的确认,而且1990年4月17日经葡国议会修订的
《澳门组织章程》又进一步扩大了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的立法权力;第72条还特别规定,葡国主权机关通过
的法律只有明确规定适用于澳门并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才能在澳门施行。这样,澳门政府具有了实际的和
相当大的立法权。此外,葡国国会于1991年6 月通过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也为澳门地区自身的立法廓
清了道路。与此同时,葡国为了推进澳门的立法和司法自治,从1974年4月起, 渐渐地减少了为澳门制定法律
或者将葡国的国内法延伸到澳门,葡国制订的刑事法律一般不再适用于澳门。这样,《澳门刑法典》在澳门的
制定就具有了合法性和可能性。
澳门政府拥有立法权后,委托葡萄牙法律专家着手起草的《澳门刑法典(草案)》于1991年上半年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