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收的电费高于国家电费

基本案情:陈某从2016年4月开始从杨某处租赁房屋开办网吧,并从2016开始由杨某代交电费。陈某一直以元/度的价格向杨某缴纳电费。期间双方签订了《各用户用电协议》,在该协议中载明陈某按元/度的价格向杨某缴纳电费。此后陈某认为国家实际收取的用电价格均值为元/度。故双方签订的《各用户用电协议》中的用电价格条款无效。杨某违法收取的电费应向陈某返还。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计元。

案件焦点:在日常生活中,承租人经常面临房东收取的电费高于政府定价的情况,并因此引发纠纷。那么房东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后,发现对该行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其焦点在于对《中华人民***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不同的认识。

《中华人民***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种意见认为,房东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和国电力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力法》上述规定所调整的对象是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关系,所规范的电价是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故房东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不属于《电力法》调整范围,该行为有效。

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电力法》所调整的对象非常明确是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关系,所规范的电价是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房东不是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也不是电网销售电价。故其收取电费的行为不属于《电力法》调整范围。第一种意见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电费”其包含的不仅仅是电的价格,还可能包含有所涉物业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电损,以及用电变压器的改装及维护等费用,并非纯粹的电价。所涉约定电价属房屋租赁合同一部分事项,而非单纯的用电合同。对租赁物的电费负担作出超出供电部门收取电费标准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诉请返还多收取的电费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