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部乙肝最新规定

关于乙肝的法律法规: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上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中华人民***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