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背我国法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以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明显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不仅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更明确了其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即“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故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在知悉自身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