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护林员?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
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 办事处、 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
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
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
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 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
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 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
(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I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 原则上每个
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 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 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
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 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I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