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法律体系
加拿大保持了两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魁北克省的民法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此外的9个省和3个地区,均沿用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其主要法律渊源为判例法和制定法。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普通法系则强调遵循先例。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是以普通法为特征的。
加拿大的法律包括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内容。其中,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私法则以民法、商法为主。
加拿大的宪法1于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定,包括《1867年宪法法案》和《1982年宪法法案》。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重申了加拿大的双重法律体系,还包括原住民权利和条约权利。
加拿大法院也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体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沿用判例法审理案件(除魁北克外)。现行联邦法院分为联邦(审判)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加拿大的省法院体系也分为三级,即省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或女王座法院)、省高等(上诉)法院。
加拿大的宪法是其最高法律,任何联邦、省或领地政府通过的任何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均属无效。加拿大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1867年宪法法案》和《1982年宪法法案》。《1982年宪法法案》规定,加拿大宪法包括该法案及该法案所指的30项法案、决议和命令(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867年宪法法案》),以及任何这些法案的修正案。
然而,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份清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并在针对1998年魁北克省分裂的《对魁北克脱离联邦咨询意见的回复》(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中确定了四项“支持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被列为宪法的不成文要素,即联邦制、民主、宪政与法治,以及尊重少数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