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幼儿园及其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 、社会救济三种。

2、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教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3、行政救济是指教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教师提供物质帮助。

5、对受害教师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6、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