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扣押物品会通知本人吗

1. 必须通知。

2. 否则必须返还原物。

3. 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 的有关规定应先行变卖、处置的在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总署审批案件应报总署审批)后,业务、办案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予以变卖、处置,并将有关变卖、处置情况及时通知罚没财物所有人。罚没财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海关总署财务司是全国海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海关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审批各直属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工作请示事项。

第五条各直属海关财务部门是本关区罚没财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指导本关区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业务、办案部门按职责依法对罚没财物作出变卖、处置决定,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由海关总署缉私局挂牌督办的案件,符合拍卖条件的罚没财物因情况特殊无法或不宜拍卖处理的,各直属海关办案部门应将案件审批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将具体变卖、处置方案书面报总署财务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卖、处置。

非海关总署缉私局挂牌督办的案件,符合拍卖条件的罚没财物因情况特殊无法或不宜拍卖处理的,有关变卖、处置方案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负责审批。

第七条各直属海关应按规定全面应用海关罚没财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所有罚没财物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系统,并及时在系统中生成有关统计数据。

扩展资料第三章 罚没财物的保管

第八条罚没财物一律纳入海关选定的仓储企业进行统一保管。海关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罚没财物保管工作,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本关机关服务中心仓库存储和保管罚没财物;本关机关服务中心仓库不具备条件的,财务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仓储企业体关机关服务中心仓库和社会仓储企业(以下统称为“仓储企业”)存储和保管。

特殊情况下,海关可在具备保管条件的办公场所设置内部仓库存储罚没财物,具体保管工作参照本关机关服务中心仓库管理。

第九条确定负责存储、保管海关罚没财物的社会仓储企业,应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确因存放危险品等特殊货物、物品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直接指定社会仓储企业的,应在履行必要的内部核批手续后方可确定;内部核批规则由各直属海关另行制定。

第十条仓储企业确定后,由财务部门代表海关与仓储企业签订存储、保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社会仓储企业存储和保管罚没财物的,财务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本关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存储、保管协议,但协议文本须事先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签订的协议文本统一由财务部门书面抄送业务、办案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罚没财物由业务、办案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与海关委托的罚没财物仓储企业办理入库手续,三方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同核对入库罚没财物的数量(重量)、规格、品名、型号、包装方式、货物(物品)暇疵情况等,确保登记的入库清单与存放的罚没财物一致,并***同在入库清单上签宇确认。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须由业务、办案部门补齐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清单一式四联,分别为

存根联(仓储企业留存)、经办单位(业务、办案部门)留存联、财务部门留存联、报销联(仓储费用结算联)。

如罚没财物因特殊原因无法运往海关确定的仓储企业,业务、办案部门在商财务部门并报主管罚没财物的关领导同意后,可就地查封或委托所在地仓储企业保管,委托存储、保管协议由业务、办案部门直接与仓储企业签订,入库清单由业务、办案部门与仓储企业双方签宇确认,并由业务、办案部门于回关后24小时内将委托保管手续和入库清单送交本关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海关在异地扣留、扣押、没收、收缴的财物,应由办案部门押回,或商财务部门同意并报主管罚没财物的关领导批准后,委托所在地海关或当地符合条件的社会仓储企业保管。对从异地押回存入海关确定的仓储企业的罚没财物,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对异地委托保管的罚没财物,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委托保管和入库手续。对解除扣留、扣押的,办案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移交海关处理的案件所涉及的罚没财物,由接案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仓储企业须凭经业务办案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书面文件(或单证),与有关部门办理罚没财物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海关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罚没财物保管制度,加强对罚没财物仓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罚没财物定期对账、预警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