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民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动终止,继承开始,生前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遗产承担。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