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才做顺位抵押
顺位抵押贷款,俗称“二次抵押”,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既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向房产“二次抵押”开闸。房屋本身是不动产,并非货币,利用相关的金融贷款政策,盘活资产,有利于资产的优化。
开展顺位抵押贷款,对于盘活和释放企业有效资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增强民间借贷信任关系,降低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在担保贷款明显受限、信用贷款没有放开闸门、扩大抵押物范围尚未实质突破的条件下,房产二次抵押贷款无疑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比较现实有效的举措。不少企业反映银行贷款难,包括抵押物不足、固定资产抵押折扣率低、应收账款和无形资产等盘活难。鼓励银行开展应收、应付账款质押业务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无形资产质押业务,有利于切实帮助企业提高融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