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送达方式

是指法院在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时,采用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发布送达信息,以告知当事人法律文书的内容和有关权利义务。

公告送达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送达方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一、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

公告送达通常在以下情形下适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以确保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二、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

公告送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即在法院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法律文书,供公众查阅;报纸、电视等媒体刊登公告,即通过新闻媒体将法律文书的内容刊登出来,以扩大送达范围;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发布公告,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网络平台上发布送达信息。

三、公告送达的效力与期限

公告送达的效力与常规送达方式相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公告送达完成,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公告送达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通常会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便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法律文书的内容并作出相应的回应。

四、当事人对公告送达的异议与处理

当事人对公告送达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

法院公告送达方式是在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它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等情形,并通过公告栏张贴、媒体刊登和网络平台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对其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