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难题。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如何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均衡发展,是我国长期以来的重要任务。为此,安徽省制定了《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素质提高和人口结构优化。
第二章人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统计和分析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素质提高和人口结构优化的工作,推动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与人口管理工作相协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普查制度,每十年开展一次人口普查,并及时公布人口普查结果。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夫妻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理生育。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夫妻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指导、药具配送、手术服务等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知晓率和合理生育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
(二)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实施超生的;
(四)提供虚假人口信息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计划生育个人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