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枪支由谁批准
持有枪支罪,如果枪支被你销毁,从法律上来讲属于犯罪中止,一般是减轻或从轻处罚。
1、枪支的配备和配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2、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3、枪支的日常管理,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4、枪支的运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
5、枪支的入境和出境,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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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