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选举权如何行使
法律主观:
选举人是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对于选举人权利的保障如下: (1)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选民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选举权具有的原则是: 1、平等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2、普遍性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