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特点体现为?
公约采取了多元连接因素的同一制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即把死者的遗产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准据法。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原则上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也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已至少居住了5年时间。而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则受与死者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那时死者与另一国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该另一国法律。公约的上述规定,确定了4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公约采用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公约第5条、第6条都规定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适用于其遗产继承的法律,即明确承认涉外继承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这种意思自治是有严格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为:从形式上必须是明示的,从范围上仅限于其死亡时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