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性质

法律分析: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将民法归人私法范畴,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并有助于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这主要是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归纳得出的。从历史发展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由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制度组成的民法体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存在的,一般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各种非政治领域。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从起源来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