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情况是否属于职业,为什么?1、小偷;2、小三;3、妓女;4、乞丐。
小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当然不是。
小三和妓女违反公序良俗,也不是。
乞丐并没有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因此也不是。
我国古代乞丐的历史,几乎与文明社会同时开始。虽然乞丐是社会最底层的贫民,不为历代的统治阶级所重视,很少被载入正史之中,但是在文人墨客的私家笔记或野史中,却留下了许多关于乞丐的记载。
扩展资料:
“乞丐”一词用来广泛称呼讨饭之人是从宋代开始的,如《太平广记》中引《王氏见闻》的一句话,就将乞丐与马医、酒保、佣作及人贩子之流相提并论。
又如《朱子语类》中也记载了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上以纸钞代替铸币流通之后,有的人早晨还是富商,傍晚就成了一无所有的讨饭乞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