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用大白话帮我解释一下国际法规约第三十八条的内容?

国际条约的明确约定、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都是国际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和权威的公法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同时当事国都同意的话,用“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也可以。就是这个意思,不知道够不够大白话,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