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法律文件

目前似乎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法规,但北京市人事、民政、卫生、劳动、工商等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规范》,对开办心理咨询机构的具体条件作了明确。别的省市我想你可以去咨询一下,如下可以参考。

节选: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须向下列相关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高等院校、中小学以及不向社会开放、仅针对系统内部人员开设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需在本部门备案。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完备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相关业务项目已经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固定场所。房屋布局能够满足心理咨询服务私密性的需要,有至少一间候诊室、两间可分隔的咨询室和一间测查室;室内陈设要满足心理咨询的基本要求。

(四)具备必要的心理测查设施、心理测量工具和电脑等硬件设备。

(五)有两名以上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资格或相关专业(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有健全的制度与规范。在心理咨询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心理咨询的项目、价格、流程与监督投诉电话,与求询者签订合同,做好咨询登记并建立档案。

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

(一)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临床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精神卫生或临床心理专业技术职称,或接受过系统的心理咨询专业训练并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三)从事应用心理学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