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推行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金融调解机制在国外应用广泛,大部分金融争端为金融调解机制所解决。我国金融中心虽有一系列的金融调解机制,但其在金融纠纷中的应用少,以至于大部分金融争端为金融诉讼所解决,金融调解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定纷止争效能。目前,我国金融中心和非金融中心的金融纠纷适用统一的调解机制。我国的金融调解机制主要有消费者协会调解机制、金融行业协会调解机制、金融监管机构投诉机制和商事调解机构调解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