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占用费
法律分析: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返还,即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履行期限届满、解除或其他特定情形下),因承租人或房屋占有使用人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合理对价或费用。但鉴于《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实务中对如何认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数额、出租人能否同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等问题认识不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