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找谁辩护呢?
案例: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卢某刑事责任。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卢某犯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现就其从轻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卢某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在此次犯罪中,主要的行为是制作标书,联系其他两家投标单
位,而最终能否中标并不是卢某能左右和控制的。因此,此次串通投标的行为卢某并不是起到主要作用,属于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在量刑中可以考虑从轻。
在此次投标后,周市住建局很快发现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并发布通知进行
废标。因此,本案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在此点上,希望法庭量刑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卢某在庭审的过程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
根据法庭审理,被告人卢某主动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卢某犯罪前品行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
五、本案可以单处罚金,辩护人认为本案单处罚金为宜。
综合上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某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减轻情节。望人民法院本着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案件发生的客观情况,考虑被告人卢某的初犯,依法对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作出单处罚金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