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