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军事连坐和职务连坐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文公十年初有三族之罪;商鞅变法为秦国制定了一整套连坐制度。惩治军事犯罪的“连坐”包括:
家族连坐:自三代以来,家族连坐一直是惩治犯罪的一条基本原则,秦及关东六国均无例外。商鞅说:“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画策》)军人在作战中若不能杀敌立功,或是违犯了军法,军人及其家属都要受惩罚,想逃亡迁徙都不可能。秦始皇九年缪(士毋)叛乱失败后,“尽得(士毋)等。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族灭”就属于家族连坐的性质。
职务连坐:秦律规定,在军事犯罪的惩罚上实行职务连坐。“任郑安平,使击赵。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席(士毋)请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郑安平阵前降敌,应该处以灭三族的惩罚,这属于家族连坐;而范睢推举郑安平,也要被灭三族,这就属于职务连坐。前引《秦律杂抄》,县尉选送士吏和发弩啬夫不合格,发弩啬夫和县尉都要赀二甲,其中县尉受罚就属于职务连坐;县司马选送军马不合格,要罚二甲,县令、县丞要各罚一甲;军马考核名次最后的话,司马罚二甲,永不录用,县令、县丞罚二甲;这些也属于职务连坐。职务连坐涉及颇广,凡属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官吏犯罪,上一级官吏都要负连带责任。在秦倾全国之力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职务连坐能够防止各级官吏渎职犯罪,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各部门所有官员的作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
什伍连坐:据《汉旧仪》记载,秦军“五人为伍,伍长一人;十人为什,什长一人;百人为卒,卒史一人”。据《商君书·境内》记载,秦军以五人为伍,一人逃亡,其余四人都要受刑;各级军官都有一定数量的护卫部队,如果军官死在战场上,护卫部队要受惩罚。由于士卒之间责任相关,所以“拙(逃走)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画策》)。士兵们既没有退路,也无计可逃,只能拼命作战以求战功。军队内部用来约束军人的什伍连坐,使其能够在战斗中各尽其职,英勇作战,努力完成作战任务。
在惩治军事犯罪时实行“连坐”原则的不独秦国,其他诸侯国皆如此。《银雀山汉墓竹简》中有“守法”篇,属于齐国军法的一部分,其中就规定:“去其署者身斩,父母妻子罪。”军人擅离职守要处死,父母妻子也因此获罪;“有法,父母妻子与其身同罪”,规定与前一简文相同。秦赵“长平之战”中,赵王欲以赵括代替廉颇,赵括母亲阻止无效时说:“王终遣之,即有如不称,妾得无随坐乎?王许诺。”赵军大败,赵括被杀后,“赵王亦以括母先言,竞不诛也”。可见齐国、赵国在惩治军人犯罪时都实行连坐之法。
可见,职务连坐应是包含于军事连坐之中的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