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求大神帮助
劳动法是一朵既不同于公法也不同于私法的“法律奇葩”, 它属于社会法。劳动法以“劳工利益”为本位,“劳工利益” 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劳动法调整的是“ 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它在权义确定上实行的是“ 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在合同约定上又实行“ 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为主导, 因而劳动法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 来维护“劳工利益”的“立体调整机制”。 劳动法的这些特性使其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且它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 通过政府调节机制促进国家利益最大化以及国家安全; 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 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个人安全; 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社会调节机制( 如工会与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机制) 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