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理解如下:
1、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与犯罪只有违法程度的区别,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及时改正,发展下去可能导致犯罪;
3、要防止做出犯罪的事,一定要注意培养良好的品德,发现有一般违法行为,要认真改正,千万不可等闲视之。
违法行为是指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称为严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