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政和村民小组共同出资建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产权规定?相关规定出处在哪?
根据《农村村级公***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村级公***服务中心的所有权归属于村民委员会,而政府财政和村民小组***同出资建设的村级公***服务中心,其产权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具体规定如下:
村级公***服务中心的所有权归属于村民委员会。
政府财政和村民小组***同出资建设的村级公***服务中心,其产权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政府财政出资部分属于公***财产,村民小组出资部分属于集体财产。
村级公***服务中心的使用权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但必须保证使用权不得侵犯村级公***服务中心的所有权。
村级公***服务中心的收益应当用于村级公***服务中心的维护、更新和发展,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公益事业。
村级公***服务中心的产权转移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农村村级公***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