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有什么区别
依据相关法律常识我们知道,当我们与他人达成相关协议通常是通过签订合同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从合同的成立到合同的生效是一个过程。然而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那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可以这样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但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合同成立时,符合生效条件的同时生效。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的同时生效。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反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则不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不成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民法典律关系,当然,这不等于说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已成立合同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对无效合同而言,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是双方所希望实现的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而已。 (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可以推定出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二:1、意思表示一致;、2、标的合法。而合同生效却有不同的条件。民法典虽未作出合同生效的具体规定,却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则规定了几种无效的条款。以合同标的为例,没有标的,为合同不成立,有标的,但标的不合法,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合同的成立与不成立,判断的依据是事实,而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则要从价值的角度去判断,即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合同生效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是法律认可或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者归于无效,或者得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的成立的制度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的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的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也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促使合同生效,相反,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两者所体现的意志是有明显区别的。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构成的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民法典》“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 内容)。《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民法典》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利益。 这一规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亦称实质要件。结合《民法典》:“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其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其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典》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民法典》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典》、《民法典》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而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即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其一,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其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因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要约人才是要约的主人,要约人确定了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才是有资格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人。 2、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它不能作为承诺的标的,也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 3、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相反,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成立之效力与生效的效力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的合意。合意的标志是承诺人对要约作出承诺。承诺的生效在大陆法采取承诺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见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英美法则采取送达主义或移送主义,是指如果承诺的意思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信件投到邮筒或电报交付邮电局即生效力。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而不管是到达主义还是发送主义,只是承诺的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生效,合同也告成立。合同生效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