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评标专家考试涉及政府采购法内容吗为什么
肯定涉及到的,
问:我为政府采购代理从业人员,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中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中“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关于这句话我的理解是这个工程的含义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管是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还是单独的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管采用招标方式执行《招标投标法》体系还是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法体系。只要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例如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只要使用预算资金超过100万元或者60万元的工程,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上进行发布,没有说执行发改委16号令的400万元的工程、200万元的货物、100万元的服务就可以不发布意向公开的说法,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国库司回复:《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都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方案(2020年版)》中,限额内工程项目120万元以上的需要委托国采中心进行采购,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使用范围为京内单位。那么,非京内单位,如果要开展1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采中心执行还是单位自己按照中央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来执行?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情形,非京内单位的工程项目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问:一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是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用,这种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是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用的招标代理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采购?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这样把握: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如学校化学实验室教学设备采购,同类实验室包含了一百多种货物(如棉签、酒精灯、PH试纸等),在采购过程中,是否要求上述所有的货物生产制造商全部为中小企业?若出现其中的某些货物制造商不能满足为中小企业要求,是否应该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国库司回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问:有一个项目,要求供应商投2个不同的算法(符合条件的算法有6家),算法不作为核心产品。
1.采购人要求在开标前,6个算法的厂商要在采购人单位事先搭建平台,开标当天进行算法测试排名(按名次给与不同分值)。这种现场测试可否?
2.如果算法厂家和集成商都参与本项目投标,会造成算法厂家投标算法品牌与供应商一致,这种情况可否?
国库司回复:
1.留言所述情形,如果采购人事先在采购文件约定将在开标当天进行算法测试,并明确相应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则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留言所述情形,算法不是核心产品,算法厂家投标算法品牌可以与集成商一致,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相同品牌。
问:甲乙丙三个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甲供应商欠税1万元,乙供应商欠税100万元,丙供应商曾经欠税200万元,请问甲乙丙三个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当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国库司回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请问事业单位直接控股、管理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优惠政策吗?举例:某项目是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且允许分包,中标人是事业单位,可以将合同份额分包给其直接控股的中小企业吗?
国库司回复:事业单位不得参加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
问:同一业主前后发布两个项目采购招标文件(采购货物为同一类目)评标方式评分标准基本完全相同。先发布的已经完成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发布的是否合规?由于后发布的评标方式,评分标准基本相同,那中标供应商可能就是同一家。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属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果采购文件未明确规定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这两个采购项目,那么中标供应商可以为同一家供应商。
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请问供应商通过了响应审查,能否不参加谈判直接退出谈判?若退出谈判后保证金是否退还?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属情形,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直接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保证金。
问:您好,想请问一下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 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及“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时,是否可以参考价格分的评审方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后续供货价最低或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分值最高,其他投标人得分参考价格分计算方式计算?
国库司回复: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评审方式,将全生命周期成本折算为价格分,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问:如何理解《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非省级专家库专家)在《评标专家声明书》和《评标专家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磋商小组***三人,另两位机抽专家也在以上两表签字),仅凭此行为能否认为其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谢谢。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留言所述情形,无法判断采购人代表是否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作为磋商小组成员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问: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对于产品有实质性要求的(如必须获得CCC强制认证),是应当放在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中,还是可以在项目需求中明确不允许偏离即可?
国库司回复:对于产品的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资格条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问:1、请问财库202121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请问该条例所指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的情形”是指哪情形?2、该条例提到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般”是否解释为必须?
国库司回复:
1、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可以不采用公开方式的情形,如《政府采购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的情形。
2、“一般”指的是原则上。
问:特许经营权项目是不是属于财政部管?是否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其中特许经营分为财政全额出资,财政和社会力量***同出资,社会力量全额出资,这三种情况下,如何分情形来判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是否由财政部门监管?
国库司回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由财政部门监管。
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指出,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请问,属于以上情况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国库司回复: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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