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路产保护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线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石、放炮、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严禁在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夹公路形成的场镇,一时不能改造的,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不应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收费管理。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二)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垃圾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以及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三)禁止低于规定时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乱停车辆,占道行驶,摆摊设点、上下乘客;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