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辞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区别是怎么规定的
大家都知道,任何事在法律面前都是要讲证据的,而证据有很多种类,其中言词证据在办案过程中运用最多的也是我国庭审证据的一项重要分类。言词证据基本表现为语言证据,律师在提交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会涉及到言词证据。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答言辞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区别是怎么规定的。一、言辞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区别
言辞(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收集言词证据主要采取对人询问的方法。审查言词证据,应当考虑到提供言词证据者的各种因素。以书面文字方式提供言词证据或对言词所做的笔录,是言词证据的一种表现方式和对言词证据的固定方法。 一般而言,我国法律认为言辞证据和言词证据是同样的证据类型,可以说言词证据等于言辞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言。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对应,只要区分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即可,而言词证据与言辞证据是同样的。二、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三、言词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是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的优点。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因为受到威胁、利诱而不如实陈述。从客观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4、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了言辞证据与言词证据实际上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没有区别。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相关内容,在表现上多表现为语言,在证明力度上可能成为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