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回避由谁来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回避由谁来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

1、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律并够刑事处罚的,则按刑法处理。

2、依照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您查阅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综上所述: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当出现法定回避情形时,警察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这样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