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奖罚制度
法律分析:超市奖惩制度
一、惩罚制度:
1) 遵守超市的工作时间规定,不迟到早退,迟到5分钟内处罚3元,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处罚10元,15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一次不签到处二十元。
2) 请假要提前上报,未经批准不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者按三天扣除工资;旷工三天者将其辞退,并处以50.00元罚款。
3) 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口角甚至打架,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罚款50.00—100.00元,第二次开除。
4) 工作期间不得会见亲友,未经经理批准会见亲友,每月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第二次处以5元罚款,第三次辞退。
5) 工作期间不得闲聊、私人购物、哼唱小调,发现一次将责令其购买3.00元以内大日期或破损产品;第二次责令其购买10.00元以内的大日期或破损产品。
6) 营业员在验收货物过程中不认真造成商品破损或日期过旧导致过期的由营业员责任人自行承担。
7) 每月的10日—12日期间报日期,日配产品每周报一次,如果因日期漏报导致过期由责任区人自行承担。
8)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店长、经理工作安排的罚款10.00—20.00元。
9) 因服务不规范而引起顾客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10) 货架、地堆商品数量少于最大存放量的1/2即应立即上货,如在供货及时的情况下致使商品存放量低于1/2,每1种商品处以2.00元罚款。
11) 价签要一货一签,同一店内码商品在多个层板上都要有价签,每缺少一个价签处以1.00元罚款。
12) 需打店内码产品要100%粘贴,每缺少一个价签处以0.3元罚款。
13) 商品如有重码现象,需将无用条码掩盖粘贴价签;打店内码商品要粘贴正确,如因上述两种错误导致销售错误,由责任人补交差额。
14) 顾客购买产品,要帮助仔细挑选,确认无破损销售,如因有破损而导致顾客要求调换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损失。
15) 收银员要坚持唱收唱付,如不执行者处于2.00元罚款。
16) 易破损产品在擦拭过程及搬运过程中要小心,如出现破损由责任人将其购买(超市视产品打折给予销售)。
17) 超市的各个责任区的卫生要保持良好,货架不得摆放私人物品及杂物,如发现视情节处罚其进行卖场的卫生清理扫除。
18) 收银员要将所用耗材提前做出计划,因无计划而影响商品销售处以3.00元罚款。
19) 收银员不得违纪操作(营业间清点现金,给亲友结帐,出货未收款,或收款但未走电脑销售等),如出现处以轻者20.00元罚款,严重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辞退。
二、奖励制度:
1) 在工作中有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建议给超市增加额外效益的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
2) 保护公***财产、挽救事故、避免损失的奖20.00—100.00元。
3) 员工每季度全勤并无迟到早退者奖人民币30.00元。
4) 员工发现顾客偷盗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奖励人民币5.00元。
5) 举报内部员工偷吃偷拿者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