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四川某市不按特殊工种工龄(1995年)前拆算退休工龄年限怎么办?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支持我们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养复[2003]17号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是否将折算工龄作为连续工龄视为个人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待遇的请示》(宜劳社办[2003]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0]143号文件的规定“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劳动保障部的复函是一种指导性的由各省自行确定的意见。由于我省早在1993年进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时,已明确规定了新办法不再折算工龄。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体改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3]93号)规定:“对1992年3月21日前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其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因此,我省仍按上述原规定执行,即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以后的退休人员,在新办法实施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折算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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