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吗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的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有什么规定

1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2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 被继承人 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3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4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5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 遗嘱管理人应付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 遗嘱具备什么条件才有效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 、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 、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 、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