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律师辩论的重要性,
法庭辩论是系统陈述双方观点的阶段,此时律师应当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和适用法律上。 法庭辩论是律师最容易出彩也最容易失败的时候,还是当事人最盼望的时候(因为法庭调查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比较生硬、专业性太强,当事人的观点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为此,有的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撰写了很详尽的代理意见,等宣判长宣布开始进行辩论后,就拿出来宣读(电视台播出的法治节目里这种情况也很多,盖因电视录相,律师压力增大所致)。我认为,法庭辩论的魅力之一就在于这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双方观点真刀真枪的交锋,是“亮剑”的时候,而拿着判决书宣读,相当于按事先设定的套路和对手过招。任何事前准备好了的书面意见都不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在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读代理意见还会让法官认为与其现在听还不如庭后再看书面意见,法官对陈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会降低。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会有即兴的语言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因此,在辩论阶段宣读代理意见的做法只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但是,开庭前准备一份辩论的提纲是很有必要的。法庭辩论所使用的句式尽量用短句少用长句,还可适度用排比句、反问句、设问句,这会增加语言的感染力。多用归谬法,顺着对方的逻辑,得出错误的结论,这会增加说服力。 另外,辩论时应当说些什么这也是一个问题。证据很有利时,律师说话当然会理直气壮,但是律师不可能只做占上风的案件,有的案件的确处于下风,那该说点什么?有人说:法律对你有利说法律,事实对你有利说事实,如果都不利,那就说感情吧。这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尽然。因为有利和不利是相对的,除了极个别案件,绝大多数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存在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律师在下风案件中首先要说服自己,这种说服不光是心理暗示,更是基于对证据、对法条法理的不断研究探寻,得出真理在手的结论。律师唯有说服了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审良好发挥。如果在心理上已经认同对方的观点,就难免会理不直气不壮了。但是,这里面仍然有一个“度”的问题,这种“真理在手”的状态不是强词夺理,更不是颠倒黑白,而是基于法律和法律事实本身的弹性和不确定性,是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官最怕遇到口若悬河、言之无物、强词夺理的律师,这不仅对案件的审理无益,延长庭审时间,更重要的是,法官会担心律师不告诉当事人不利的情势,反而提升当事人的预期,增加调解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