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备忘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通常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

1、备忘录内容是单纯记录或确认协商过程相关事实,即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则备忘录具有证据性质。

2、备忘录体现签署各方的一致意思,且各方明确表示受其创设的权利义务约束,可认定备忘录具有合同性质。

3、备忘录内容表明,各方签署备忘录的目的不是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备忘录既不属于证据、也不属于合同,不产生要求各方信守承诺的法律后果。

一、备忘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备忘录只能作为一个线索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过证明和公证其中的一些部分也可以作为证据的;

(2)、备忘录是双方签订的就已经达成合作事项的一个督促履行办法,基于合同产生但实际履行要求一般高于合同,只具有督促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严格按照备忘录的要求履行义务,行为也不违反合同就是合法行为。

二、备忘录可以作为法律文件吗

1、备忘录是一份书面文件,可以作为体现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通常是记录会议或磋商谈判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原则性意见;

2、但如果备忘录内容涉及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当事人并无排除受其约束的意思,则具备了民事合同的要件,则备忘录有法律效力。

三、备忘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与其法律性质息息相关

1、若备忘录的内容记载了当事人的陈述或事实,即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则备忘录具有证据效力;若备忘录的内容具体、确定,当事人有受约束的合意,则备忘录具备合同性质;

2、如备忘录的内容仅为记载各方协商过程,或各方对未来合作的预期或其他意思陈述,而无意创设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