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同学之间玩耍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履行了相应职责,并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学校就有责任。
在学校内发生意外受伤常常防不胜防,但学校不能因此不防,学校只要努力尽到监管责任,意外事件会减少到最少,即使仍有意外发生也怪不得学校,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规定,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真实事件:
2013年6月20日下午,鄄城某小学第三节上课铃声响了,小红像往常一样向教室跑去,在教室门口处,两名同学正在打闹,其中一名同学的腿恰好绊倒了正准备跨进教室的小红。小红当时就痛得倒地起不来了。她先被送往当地医院,后又转到菏泽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经检查,小红左臂尺、桡骨骨折,住院期间,小红***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计15000元。
这一案件在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法院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当事双方及学校都有过错,两个孩子打闹是造成小红受伤的直接原因,当然应当担责。
而小红在奔跑中没有注意观察前面的情况,未尽到保护好自己的责任,所以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学校应对未成年的学生尽到监护管理责任,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也是有责任的。
最后判定结果是小红自己承担50%责任,学校和肇事学生承担50%。判令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校方赔偿原告1816.7元,两个肇事孩子的家庭分别赔偿原告3633.4元。
人民网-女生被同学打闹绊伤 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被判赔钱
日照新闻网-学生课间玩耍从台阶上摔伤 法院判令学校担责三成